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探索金融解纷新模式——颍州区法院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10:14:18 打印 字号: | |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纠纷日益增长。不良债务的诉讼和执行工作,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让金融机构陷入了繁重的法律程序和管理困境。颍州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工作要求,结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执行联动协作 共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会议纪要》及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关于金融不良债权预查废机制会议纪要》的规定,颍州区法院积极引入金融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并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

日前,某银行就与赵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颍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前,颍州区法院执行局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颍州区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某银行联系,告知其相关情况,申请人亦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

关于“预查废”的几点说明

什么是“预查废”?

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有他案涉执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该证明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预查废”的适用范围?

一是信用卡纠纷和标的为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时债务人及保证人已经因其他债务“执行不能”,或虽未经过执行程序,但经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是执行立案审查阶段,对经查询已有被执行案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实施“预查废”的意义?

一是避免司法程序空转。“预查废”机制通过对涉金融案件进行前置审查,法院在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在其他案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从源头上减少无效案件的立案数,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法院专注有执行可能的案件,从而整体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

二是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预查废”工作机制出台,促推金融机构简化核销流程,避免无效诉讼和执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

三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预查废”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依据,执行立案中出具的《预查废证明》,视为已申请执行。

下一步,颍州区法院将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进一步优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格局,提高金融纠纷分流率,在减轻金融机构诉累的同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为金融解纷赋能增效。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联系我们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传真:0558--2553910

地址:阜阳市颍州区法院

邮编:236001

邮箱:fyyzfy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