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颍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颍州区王店镇某村党总支书记郭某某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并邀请颍州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和村居干部4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检察机关起诉称,2016年12月,颍州区王店镇某村为报取王店镇财政所拨付的2015年至2016年的秸秆禁烧款31.6968万元,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郭某某安排通过阜阳市某秸秆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税务发票进行报账,该公司收到上述钱款后,扣除其参与秸秆粉碎作业费及税票3.6968万元,将剩余的28万元转入郭某某个人账户。郭某某将其中15万元挪作个人消费使用。2017年11月,郭某某将该15万元通过发放给农机手的方式退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公款用作个人消费,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经过质证、辩论,在最后陈述环节,郭某某对自身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颍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颍州区王店镇某村党总支书期间,利用协助王店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此次公开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让旁听的公职干部深切感受到法律威严和违法违纪带来的惨痛教训,取得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大家纷纷表示,对职务违法犯罪要防微杜渐、防范未然,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恪尽职守,筑牢正风肃纪的廉洁底线,防止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