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贾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归还欠款23万元及违约金4.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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