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诉张士伟、袁丽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州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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