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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条件和要求
  发布时间:2014-12-16 16:38:46 打印 字号: | |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或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可以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

  (1)再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送达地址确认书正本一份;

  (3)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6)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7)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一般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来源:阜阳市中院网站
责任编辑: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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