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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公开》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07 16:24:17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节日期间的奢靡浪费之风,特对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的活动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三、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五、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八、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九、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十、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机关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黄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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